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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0号和第27号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511日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后,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511日(含)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票面利率为3年期4.67%5年期5.07%

  二、2015511日(含)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投资者提前兑取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1.41%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3.14%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16%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66%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8%计息。

  三、201551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票面利率和提前兑取分档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7号执行。

  四、2015511日至19日(含),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