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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称第三期和第四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500亿元。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00%,最大发行额30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9年5月10日至5月19日。
三、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但当期国债发行期最后一天不办理提前兑取。
四、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两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74%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47%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49%计息;第四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