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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

发布时间:2019-03-28 15:16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分别简称第一期至第六期)。现将第一期至第六期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六期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一期、第三期、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第二期、第四期、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

二、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9日,2019年4月1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和2024年4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4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五期和第六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2019年4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2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各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各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各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