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访问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打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金融 > 银行卡 > 借记卡 > 持卡人须知

个人金融

《富滇银行借记卡章程》(2019版)

发布时间:2019-11-04 17:30     来源:富滇银行零售银行管理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明确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富滇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包括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联名借记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富滇银行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代发单位为个人客户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发卡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方可使用。持卡人领卡后,必须在签名条上签名。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商务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申领单位或个人须对其申领的借记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纯芯片卡(以下磁条芯片复合卡及纯芯片卡统称芯片卡);按是否配发卡片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商务卡(单位卡)和个人卡;按账户类型不同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第六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限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客户已在富滇银行开立Ⅰ类银行账户性质的借记卡1张(含)以上的,在将所持有的属于Ⅰ类银行账户的借记卡全部降级或销户之前,将无法再开立新的Ⅰ类银行账户借记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同一客户在同一发卡银行只支持开立4张借记卡,且开立Ⅰ类银行账户性质的借记卡1张(含)以上的,在将所持有的属于Ⅰ类银行账户的借记卡全部降级或销户之前,将无法再开立新的Ⅰ类银行账户借记卡。

第八条 富滇银行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芯片借记卡配有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 特定借记卡产品可配发附属卡。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原则上仅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的资金,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十条 持卡人选择办理带有银联标识的富滇借记IC卡即为同意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富滇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富滇银行网点、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一条 富滇银行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富滇银行借记卡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境内、外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购物消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境内外ATM取现和境外消费的每日最高限额均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持卡人凭借记卡办理大额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签字确认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原因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借记卡项下各类账户,凡富滇银行认为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可用余额。持卡人也可以依照与银行约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可用余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富滇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持卡人账户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借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保证向富滇银行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持卡人有效实名证件过期、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以书面或银行认可的方式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提供转账功能,不支持预授权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口头挂失5天内须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按规定向原发卡行办妥书面挂失后,方可补领新卡。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可回开户银行做挂失补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以31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指定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核对账务;持卡人可通过指定营业网点等渠道打印银行卡交易明细;持卡人对账务有疑义,应自有疑义交易发生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因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出账务疑义的,视为确认账务内容;因持卡人未及时向银行反映情况而延误了异常交易调扣处理时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富滇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持本行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由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卡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对于遗失或被盗的借记卡申请销卡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商务卡销卡时,账户的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持卡人办理开卡、换卡业务后,超过6个月未领卡,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按报废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富滇银行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富滇银行,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本行有权无须预先通知即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停止提供相应服务,追回所欠款项,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卡片,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买卖、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涂改的借记卡,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者,富滇银行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富滇银行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机构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富滇银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

第三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按监管规定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三十一条 富滇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发卡银行集团成员、发卡银行分支机构,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富滇银行有权对长时间不活动的借记卡予以销户;富滇银行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长时间不活动且余额较小的账户停止交易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fudian-bank.com)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富滇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富滇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并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