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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

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维护富滇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富滇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本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循环信用、权益服务等多重功能的金融产品及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信用卡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 指本行每个固定账单期(一般是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截止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不含账单日当天),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不含账单日当天)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消费交易金额的10%+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分期分摊金额的100%+本期利息费用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账户固定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的100% 。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包含账单日当天至宽限期结束)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约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有消费需求时,由本行向商户或客户本人一次性支付所需消费资金(授信额度内),然后持卡人分期向本行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的过程。本行会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将消费资金和手续费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期入账金额进行偿还。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临时有现金需求时,可通过信用卡进行现金取款,一般不超过授信额度的50%,按每日万分之五逐日计收利息。

“溢缴款”指信用卡持卡人还款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溢缴款大于授信额度时,消费不会形成透支。溢缴款部分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七条  本行信用卡可在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及发卡行指定受理点或线上支付渠道进行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八条  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本行信用卡。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可申领本行公务卡。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还应与本行签订《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无论是否发卡,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在信用卡的卡片申请、核实、发卡、申领及使用阶段,由本行严格按照《富滇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组织、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含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或支付账户(包含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网络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不适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境内一律凭密码加签名交易,境外凭密码或签名交易。领取信用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按本行指定的途径办理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持卡人应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本行、收单银行和特约单位等有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还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应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信用卡卡片到期后自动失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预留地址。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1个月以本行客户服务电话、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本行有权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本行,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其无法用卡的,经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本行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灭失、被盗或遭他人占用时,持卡人应到本行营业网点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本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信用卡遗失、灭失、被盗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或损失有任何与他人合谋等违法、欺诈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信用卡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需要重置的,持卡人应按本行要求通过指定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可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设密码,具有充值、小额快速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会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主动向持卡人索要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卡背面三位数字验证码和手机验证码。持卡人若收到索要上述重要支付信息的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时,须保持高度警惕。

第五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银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限本行另行告知。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或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时,则按本行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利率,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预借现金交易从交易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信用卡透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可选择现金或转账还款。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按规定时间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在本行开立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八条  正常账户及逾期1-90天(含)账户的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复利、上期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上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本金的顺序抵偿。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还款顺序为本金、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利息、复利的顺序抵偿。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销户申请,本行受理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其办理销户。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继续保留对该卡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查询、留存和依法使用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同意发卡,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即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根据约定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六)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产品权益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积分规则、增值服务和产品权益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七)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调整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八)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九)本行有权按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十)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挂失办理、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用卡对账单中体现。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方式办理挂失。

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本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因持卡人泄漏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购房、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八)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清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富滇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在使用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时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解释,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原《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富滇银发〔2020〕795号)同时废止。

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 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施行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