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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29 14: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维护富滇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富滇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信用卡分类。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复合卡、IC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异形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VISA、万事达(MasterCard)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七条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标、VISA等组织的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网点、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章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八条 18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个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本行个人卡。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可申领本行公务卡。
第十条个人卡或公务卡申领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本行签订《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无论是否发卡,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四章使用
第十三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境内一律凭密码加签名交易,境外凭密码或签名交易,领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本行有权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本行,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灭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到本行营业网点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本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信用卡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需要重置的,持卡人可按本行要求通过指定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可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设密码,具有充值、小额快速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五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银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自银行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记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本行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并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信用卡透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还够最低还款额时,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信用卡可选择现金或转账还款。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按规定时间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在本行开立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五条本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款项)。本行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申请销户前应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本行受理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其办理销户。办理销户手续后,本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无论是否同意发卡,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即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七)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调整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本行将提前45个自然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持卡人,并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
(八)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挂失办理、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用卡对账单中体现。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在使用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时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本行依法制定和解释,经公告后即为生效。
第三十三条原《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公布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