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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保(年金型)

发布时间:2016-10-10 13:27

一、产品简介(产品特色)

以10年期年金+万能险的形态实现客户收益的最大化 。主险的保险期间为10年,定价利率采用4.025%,客户收益是确定的,既简单易于销售,也可以减少售后风险;同时为提高客户的收益,主险将搭配附加万能账户,主险年金可以进入附加万能账户累积生息。

2、客户收益安全有吸引力。每年主险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9%给付年金,最大程度的保证客户的收益安全性。每年给付的年金可自动转入附加万能账户,实现资金的有效积累。

3.附加险多倍意外保障在理财功能的基础上搭配风险保障功能,充分发挥保险保障的优势,该产品组合在附加万能险中增加了一般公交意外身故责任和铁路航空特别公交意外身故责任,一般公交意外责任为额外给付主险所交保费的2倍,铁路航空公交意外责任设计为额外给付主险所交保费的5倍。


二.基本形态

投保范围: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缴费方式:3年缴;

保单贷款:现金价值的80%,每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保险责任

(一)主险保险责任

年金保障被保险人每生存满1个保单年度,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9%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列车和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与人民币10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与人民币10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