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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人保寿险金色童年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组合

发布时间:2018-10-22 11:03

一、产品简介(产品特色)

人保寿险金色童年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组合是专门为少儿设计的健康守护保险组合,本产品保障期间30年,覆盖59种重大疾病和30种特定疾病,同时包含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和投保人豁免责任,全面呵护安心保障,给孩子真正的“金色童年”。

二.基本形态

投保范围:28天-1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缴费方式:趸缴、5年缴、10年缴;

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保险责任

(一)主险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见5.3),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备注:产品详细条款请登录人保寿险官网查询

各网点均有销售,详情请咨询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