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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发布时间:2018-10-22 11:00

一、产品简介(产品特色)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专门团体制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基本形态

投保范围:16-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缴费方式:趸缴。

保单贷款:不可进行保单贷款。

三、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备注:产品详细条款请登录人保寿险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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