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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人保寿险人保福保险产品组合

发布时间:2018-10-22 10:56

一、产品简介(产品特色)

人保寿险人保福保险产品组合是一款具有保障范围广、现代病种额外赔、航空多倍提身价、豁免保障人性化、私人定制、灵活搭配等特点的产品。

二.基本形态

投保范围: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30年缴;

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保险责任

(一)人保福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且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

我们在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三)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五)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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