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
打包贷款
产品说明
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产品功能
1.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2.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款。
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应清晰,对此类贷款应作封闭管理。
产品特点
1.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利率
融资利率按我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适用客户
出口商流动资金紧缺,而国外进口商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相关授信额度。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
3.贸易情况介绍;
4.正本信用证。
办理流程
1.出口商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含所有修改)及相关材料。
2.银行审批同意后将打包贷款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
3.出口商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相关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
4.我行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进行索汇。
5.国外银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本息。
温馨提示
1.出口商需与银行签订正式的《打包贷款借款合同》;
2.打包贷款融资银行必须是相关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
3.信用证中应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4.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后,信用证(含所有修改)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5.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6.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