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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富滇银行(下称“甲方”)与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不退还相关资料。

(三)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四)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调高或调低),调高额度时,甲方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回复视为乙方同意调高额度;调低额度时,甲方在调整后以短信或电子账单的方式告知乙方信用额度情况。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乙方持有我行多张标准信用卡,循环总额度以卡片最高额度为上限。

(五)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芯片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七)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八)如甲方认为乙方用卡情况良好,甲方采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短信验证、交易密码验证、电话验证等)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增加办理其他种类的分期业务产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线上签约条款细则合理使用资金并清偿新办信用卡分期业务产生的债务。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服务,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申请通过与否及分期总金额以甲方核准结果为准,一旦经甲方核准,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信用卡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分期业务本金及手续费,乙方知晓并同意,一旦分期业务申请成功,乙方与甲方的分期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乙方应按约定偿还分期款项,乙方不得以分期款项入账时、入账后信用卡状态(如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可以提前还清所有分期款项,但需按照甲方规定偿还部分提前还款手续费。

(十)甲方会根据《富滇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对乙方卡片核实、申领及使用过程,进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十一)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其他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查询、留存乙方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诉讼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教育信息、运营商信息、航旅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上述查得和留存的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额度核定和调整、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用卡安全服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等信用卡业务。

乙方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信息。

(十二)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乙方授权甲方,向富滇银行分支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如具有外包服务资质的机构、具有金融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权益服务的机构)提供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甲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

上述机构均具有保护信息安全的能力,将对信息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并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使用信息。甲方承诺将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三)乙方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乙方激活信用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帐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二)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信用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

(三)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四)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五)如信用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可为乙方补发新卡,同时按附件《富滇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挂失生效后因信用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携带信用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遗忘查询密码可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88-96533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七)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不得将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5.及时关注甲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乙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组织、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含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或支付账户(包含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网络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不使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

(九)信用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十)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外,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一)因甲方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将此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二)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富滇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富滇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富滇银行网点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十三)乙方在甲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甲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十四)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详见《富滇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甲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十五)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或延期还本的本金部分。

(十六)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十七)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第三条 账户管理

(一)乙方信用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乙方持信用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三)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消费交易金额的10%+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分期分摊金额的100%+本期利息费用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账户固定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的100%。未还足最低还款额将被视为逾期,甲方有权上报征信不良记录,并收取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富滇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四)乙方不得利用贷记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贷记账户,不得利用贷记账户套取银行资金,若出现上述情形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

(五)乙方承诺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资金仅限用于购车、教育、装修、旅游等日常消费,不会将分期款项用于购房、投资和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乙方承诺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供甲方随时调阅并在业务办理及后续还款期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用卡行为,若发生未能提供或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延滞还款或甲方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申请或提前结清已分期商品或服务款项,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信用卡进行止付。

(七)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所有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余额圈提,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或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时,则按本行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利率,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预借现金交易从交易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三)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取回信用卡内溢缴款,无须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持卡人担心信用额度不足预先多存入的资金。溢缴款可增加信用卡可用额度,但不改变授信额度,可抵充消费和取现金额。

(四)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富滇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若有变动以《富滇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基准价价目表》为准,减免优惠以《富滇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减免优惠项目表》为准。

第五条 对账

(一)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单。

(二)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不得以未收到账单短信及其它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三)甲方不提供纸质对账单,乙方可采用电子对账单的方式免费获取对账单。

(四)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并配合甲方协助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查询资料;如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乙方手机号码更换或遗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还款

(一)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二)正常账户及逾期1-90天(含)账户的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复利、上期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上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本金的顺序抵偿。

(三)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还款顺序为本金、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利息、复利的顺序抵偿。

(四)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五)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有权止付乙方信用卡,有权止付乙方在富滇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六)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应还款额。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注销、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七)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乙方对甲方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1)乙方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2)乙方在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乙方应还款项。如甲方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甲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乙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销的信用卡欠款,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清偿。

(八)除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甲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乙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乙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甲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甲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甲方有权划收乙方在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第七条 所有权

(一)信用卡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信用卡、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或止付乙方信用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

4.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5.乙方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6.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7.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8.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9.乙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履约等情况而:(1)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没收信用卡;(3)将该卡止付;(4)调降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5)其余为保障甲方权利的其他措施。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二)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一)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二)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三)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时,不论乙方是否明确继续使用信用卡,甲方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为乙方提供换发新卡服务,若不再换发的,乙方应及时全额偿还信用卡所欠金额,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四)乙方因换卡或续卡继续使用甲方信用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五)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服务并收回信用卡,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乙方应及时偿还信用卡所欠所有款项。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我行不会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主动向乙方索要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卡背面三位数字验证码和手机验证码。请乙方在收到索要上述重要支付信息的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如有疑问,可详询各发卡网点。

(三)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富滇银行信用卡章程》以及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四)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乙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乙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乙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乙方债务进行追索。

(六)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通过信函、短信、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乙方明示的相关信息。甲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七)乙方同意以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乙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乙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八)乙方知晓,乙方信用卡欠款经甲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乙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甲方分支机构(申办信用卡的营销机构)协商解决。甲方可自主决定属地的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合约由富滇银行制定和修改。

乙方承诺:本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甲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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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采单利计算,因选择办理分期产品与账单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客户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仍以账单列支为准。

2、以上收费标准若有调整,将通过富滇银行门户网站渠道公示最新版《富滇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基准价价目表》,并以此为准。公示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甲方即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及利息。